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針對本次修法,委員同仁為防止偽造或強迫性之本票產生,於票據法中加強債務人保護機制,金管會認為無修正之必要與急迫性,原則上我贊成,但對於非訟化所謂債權人釋明義務、本票裁定前通知發票人,個人敬表不同意見。 本票原則上是信用證券,具有無因性,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和初始之原因關係切斷,此類設計是為了增加商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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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本票修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弊案牽扯無辜
修正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
讓冤錯案有機會被平反
石木欽案此重大的司法弊案延燒至今,所牽扯出來的問題,不只是部分司法人員與富商不當飲宴的情形,甚至也涉及到司法判決受到不當利益影響造成不公正的問題,從「巴黎銀行經理之死」案件來看,就可以清楚知道司法已經喪失其正確性與公正性。
從翁茂鍾的公司簽發給巴黎銀行的本票開始,訴訟過程中承辦的檢察官與法官許多都是"飲宴襯衫團"的成員,到最後,最高法院確定翁茂鍾的公司不用還巴黎銀行三億(最高法院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裁定),至此的判決已相當離譜,但翁茂鍾卻仍不放過巴黎銀行員諸姓經理,藉由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以巴黎銀行違法追債之名義向銀行員與其子女追討"五億元"的損害賠償,還沒等到三審判決,諸姓經理就死了。
昨日,高檢署召開記者會,將為諸姓經理因被控偽造定存單,其所受的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或許是回復公平正義的開始,但就翁茂鍾的公司與巴黎銀行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卻受到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之判決確定已超過5年之限制,不得提起再審,儼然無法還給諸姓經理一個公道。
我們必須指出的是,如此類似遭不公正判決的案件,在司法風紀問題沒有解決前,必然存在許多,卻因為民事訴訟法的五年除斥期間限制而無法進行再審的救濟,導致許多民事上的冤錯案恐無法被平反、司法的公正性無法被扶正。對比目前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民事訴訟法再審的新事證定義、要件與期限對於保障人民的權利容有缺憾。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 #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應該去研議修正,放寬再審的要件與期間,尤其有關涉及司法系統發生違法失職,導致錯誤判決的情形,應不受任何期間的限制,甚至在新事實證據的定義上應當放寬。
時代力量在石木欽案後,除了在上個會期審預算時爭取翁茂鍾案調閱小組的成立,也會在這個會期持續監督調閱小組要確實排入議程,必須要監督與調查清楚,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對於民事訴訟法再審修法召開記者會。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在司法犯錯之後,除了釐清真相外,司法系統更要積極地進行制度的改革與挽救,#放寬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具體實現司法正義的開始,讓被錯判冤判的案件能夠確實得到救濟,也是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讓人民重拾對司法的信心。
本票修法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針對本次修法,委員同仁為防止偽造或強迫性之本票產生,於票據法中加強債務人保護機制,金管會認為無修正之必要與急迫性,原則上我贊成,但對於非訟化所謂債權人釋明義務、本票裁定前通知發票人,個人敬表不同意見。
本票原則上是信用證券,具有無因性,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和初始之原因關係切斷,此類設計是為了增加商業流通性及使用便利性,任何對本票制度的修正都需要回頭考量制度設計之原因。
現行非訟制度設計通常不開庭,如修改非訟事件法,要求釋明甚至證明、通知發票人,甚至通知相對人答辯將加大非訟事件開庭可能性。現行民事訴訟已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可解決此類問題,若擔憂當事人於擔保、反擔保強制執行或其他程序上的成本困難,應從訴訟扶助的角度出發,降低民眾訴訟成本,達成本票無因性、訴訟經濟、非訟職權行使、紛爭解決一次性等制度設計目的。

本票修法 在 票據法將修法,本票追債難度大增!(新聞:htt... - 宗宸法律 ... 的推薦與評價
現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優點為程序快、不必開庭,執票人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可以 ... 本次票據法修法重點為「限縮本票可聲請強制執行範圍」,需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始可 ... ... <看更多>
本票修法 在 本票強制執行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推薦與評價
在本票修法通過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NTKingsman也提到中央通訊社台鐵公司化後是否漲票價胡湘麟:現階段未討論(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日電)政府推動台 ... ... <看更多>
本票修法 在 [修法] 票據法修法,需要同道關心- 看板Lawy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前陣子不少律師FB都有轉貼了,但金管會的修法有很大的問題,需要點出來:(1)違反平
等原則,獨厚自己所轄事業;(2)因噎廢食,防止暴力討債可以藉由律師參與,矯正本票
裁定的合理性
【新聞內容】:金管會已修訂「票據法」,未來僅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
有本票為金融機構者,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問題】為什麼獨厚金融機構?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為什麼只有金融機構持有的本票可以強制執行?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金管會自己也說,「兼顧合理工商業活動」(udn新聞)
難道合理工商業活動,只有金融機構嗎?金管會偏袒自己所轄事業也太明顯了
難道台積電買設備、中船買船,這樣的工商業交易不值得保障嗎?
並不是只有金融機構的債權值得保障?
民眾間的和解,訴訟外的和解解決機制,這些債權也都值得保障
【新聞內容】: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本票裁定制度於工商業交易、企業籌
資及金融實務使用普遍,並廣泛做為債權確保及追償工具;但過去常有本票遭到濫用,
成為詐騙、暴力討債及剝削外勞的工具。
【問題2】很明顯是因噎廢食。明明有其他機制可以解決這問題,卻因噎廢食來,廢常
就算了,偏偏還為自己所轄事業開後門
律師不得就違法事項為見證。
既然金管會認為本票的原因關係有問題,這點可以透過律師見證來輔助改善。也就是要
聲請本票裁定,以經律師見證過者為限,來確保本票發票人是出於自由意志所開立本票
。若是日後出了問題,大可將律師懲戒。
牌照取得不易,我認識的律師大多愛惜自己羽毛。
但金管會卻採取了很奇怪的方案,不考慮其他行業也有工商需求,也有債權擔保履行的
問題,獨厚自己所轄的金融業(從此可見本票強制執行還是有必要性)。既然有必要性
,明明有其他機制可以處理,例如透過律師見證來避免違法開立本票。
除了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外,這樣的議題也值得律師們關注。已拜會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打算向公會理事會提案(這樣講出來,好像要趕快寫完),希望各位同道也能關注此
議題。
執票人限金融機構 本票討債成歷史
https://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27879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實施50年的本票制度將有重大變革!金管會已修訂「票據法」
,未來僅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有本票為金融機構者,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類似用簽本票討債等行為將走入歷史,預計明年實施。
票據法修訂 明年實施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本票裁定制度於工商業交易、企業籌資及金融實務使用
普遍,並廣泛做為債權確保及追償工具;但過去常有本票遭到濫用,成為詐騙、暴力討債
及剝削外勞的工具。
莊琇媛說,為杜絕本票因簽發容易遭犯罪集團濫用,且考量實務上不當利用本票裁定者多
為民間債權,因此將大幅限縮聲請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
金管會指出,已修訂「票據法」,未來銀行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發出的本票,或
金融機構拿出來的本票,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希望有效防範歹徒透過本票不當討債
或暴力脅迫。
金管會表示,修正草案需經30天預告,送政院核定後,再經立院審查,預計明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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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69.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03920568.A.EBC.html
※ 編輯: pnLin (114.34.169.145), 08/28/2017 19:48:32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29049
這篇提到
金管會為降低此制度遭犯罪者濫用,擬修法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一)限於發
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二)執票人
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已加
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融資性租賃業。
以上修正,不過是鼓勵地下錢莊換個招牌罷了,猶難能有效杜絕犯罪集團利用本票為強制
執行。因為「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
範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根本不構成「地下錢莊」轉換招牌的門檻。
※ 編輯: pnLin (114.34.169.145), 08/28/2017 20: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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